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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 08月 27日

《菩薩戒指要》(續8.27)--摘自「法鼓全集」・聖嚴法師 著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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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由易而難的三聚淨戒

同屬於從《瑜伽論》抽出,由劉宋求那跋摩所譯的一卷本《善戒經》,對於菩薩的三聚淨戒,稱為:1.戒,2.善戒,3.利益眾生戒(註一)。在其授菩薩戒問答文中,則有另外的名稱,其內容如下:

(授戒師問:)「汝今真實是菩薩否?真實發於菩提心否?汝今具足三種戒否?能捨內外所有物否?惜身財否?」

(受戒者一一答:「是。」)

戒師另問:「汝能從我受一切菩薩戒、攝持一切菩提道戒、利益一切諸眾生戒,是戒如十方三世諸佛菩薩戒,汝能持否?」

(受戒者答:「能。」如此問答三遍)(註二)

由此可知,此經對於三聚淨戒有兩種稱呼,若將《瑜伽論》、《地持經》及《善戒經》各個所示三聚淨戒的名目,對照它們的同異,可列表如下:

三聚淨戒《瑜珈師地論》《菩薩地持經》《菩薩善戒經》
律儀戒律儀戒一切菩薩戒
攝善法戒攝善法戒善戒攝持一切菩提道戒
饒益有情戒攝眾生戒利益眾生戒利益一切諸眾生戒


若根據大野法道氏《大乘戒經の研究》第七章所列諸種大乘經論對三聚淨戒的標名,多達十四種(註三)。可見其縱橫流傳於印度及中國的時空面,相當深遠遼闊。

不過,從《善戒經》對於求受菩薩戒者的資歷要求而言,似乎僅有出家的比丘,才能合格。因為此經將七眾戒及菩薩戒合計分作四層等級:1.優婆塞戒,2.沙彌戒,3.比丘戒,4.菩薩戒。若不具前三種戒而得菩薩戒者,乃不可能事,並且舉喻云:「譬如重樓四級次第,不由初級至二級者,無有是處,不由二級至於三級,不由三級至於四級者,亦無是處。菩薩具足三種戒已,欲受菩薩戒,應當至心,以無貪著,捨於一切內外之物,若不能捨,不具三戒,終不能得菩薩戒也。」(註四)

將菩薩戒罝於第四層次的最高級數,若非逐級而上,不得受菩薩戒。這等於說,只有出家受了比丘戒者,始夠資格求受菩薩戒。致有現代學者佐藤達玄氏認為,《善戒經》的菩薩戒,是僅為出家人受的(註五)。其實此經之中也曾三度說到,菩薩戒是出家及在家兩種人所受:

  1. 「出家在家,若能捨能施,深心立願,求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,爾時若有同菩提心、同法、同意,能說能教,善知義者,欲受戒人,應往其所(求作授菩薩戒師)。」(註六)

  2. 「菩薩有二種:一者在家,二者出家,在家六重,出家八重。」(註七)

  3. 「何故名為一切戒?總說出家在家戒故。」(註八)

由此證明,此經的菩薩戒也是在家出家同樣可受的。此兩段文字與《瑜伽論》及《地持經》所持立場是相同的,只是跟它自己所說「重樓四級次第」的比喻,互相抵觸罷了。照其原意若將「重樓四級」的比喻,說成:「初登一層樓,可受菩薩戒,若登四層樓,層層可受菩薩戒。」便可解除此經的自相矛盾,也跟《瑜伽論》系統諸經的持論相一致了。

不過,《善戒經》對於菩薩戒所要求的程度,的確難於《瑜伽論》及《地持經》,且舉三個例子:

  • 菩薩重戒:前二經論,都是四重禁戒,此經則說在家菩薩有六重,與《優婆塞戒經》相同,出家菩薩為八重,與《瓔珞經》及《梵網經》的十重相似而略去酤酒及說四眾過的兩條。

  • 「難戒」第一條的說明,可以表列對照來看:

    《瑜珈師地論》《菩薩地持經》《菩薩善戒經》諸菩薩,現在具足大財大族,自在增上。棄捨如是大財大族自在增上,受持菩薩淨戒律儀是名菩薩第一難行戒(註九)。菩薩具足大財大勢力,能捨出,受菩薩戒,是名第一難戒(註一○)。菩薩有大自在,財富無量,悉能捨離,受菩薩戒,是名難戒(註一一)。


    以上可知,《瑜伽論》說「棄捨大財大族自在增上」,《地持經》則說「能捨出家」,《善戒經》在此處未說出家,卻在經文第一段要求「菩薩具足(五戒、十戒、比丘戒)三種戒已」「捨於一切內外之物」方許得受菩薩戒(註一二)。這無異是說:若不出家受了比丘戒者,便與菩薩戒無緣。

  • 受戒是否須見好相的說明:《瑜伽論》及《地持經》均未說須見好相,始得菩薩戒(註一三)《善戒經》則規定於三番乞戒之後,「十方諸佛菩薩即作相示,當知得戒」;又說要待「諸方有涼風起」「知十方諸佛菩薩僧,施是人戒」(註一四)。換言之,若不見十方諸佛菩薩作相示,若不見諸方有涼風起,便不能證明此人已得菩薩戒了。

  • 大致來說,菩薩戒是自無而有,由易而難的,從《般若經》、《華嚴經》、《維摩經》、《法華經》等諸經的觀點,菩薩即是以發菩提心、觀無相之空就好。到了《瑜伽論》,方以三聚淨戒衍生出重戒及輕戒的詳細條文。早期的大乘諸經,無不貶斥聲聞乘,到了《瑜伽論》竟又將捨棄聲聞乘列為禁戒而須兼學(註一五)。這一點影響到西藏的阿底峽及宗喀巴的菩薩戒思想,使他們均主張菩薩戒律儀當以聲聞戒律為基礎。在《瑜伽論》卷四一輕戒九條及十條之間,菩薩可為悲心而開身口七支(十善業的身三口四)性罪(註一六),到了《地持經》及《善戒經》的相同位置,便將此項開緣刪除。所謂「七支性罪」,是指不論或受戒或不受戒,若以身做殺生、偷盜、邪淫;以口語妄言、綺語、兩舌、惡口者,均有應得果報。所謂「開緣」,是指以戒而言,本不應做,若做即算破戒犯戒,若由於無法克服的困難,以及菩薩為了大慈悲心,縱然做了也不算犯戒。

    註解

    註一《菩薩善戒經》開頭即說:「菩薩摩訶薩成就戒、成就善戒、成就利益眾生戒。」《大正藏》三○.一○一三頁下

    《大正藏》三○.一○一四頁中。

    《大乘戒經の研究》一八六-一八七頁。

    《大正藏》三○.一○一三頁下-一○一四頁上。
    註五《中國佛教にあける戒律の研究》三五七頁有云:「《善戒經》が,在家直ちに菩薩戒を受けるてとがごきないという立場を示し。」(《善戒經》表示的立場是在家人無法直接受菩薩戒)

    《大正藏》三○.一○一四頁上。
    註七>《大正藏》三○.一○一五頁上。註八《大正藏》三○.一○一七頁下。
    註九《大正藏》三○.五二二頁上。

    一○
    《大正藏》三○.九一七頁中。

    一一
    《大正藏》三○.一○一七頁下。

    一二
    《大正藏》三○.一○一三頁下-一○一四頁上。

    一三
    1. 《瑜伽師地論》卷四○。(《大正藏》三○.五一一頁中

    2. >《菩薩地持經》卷五。(《大正藏》三○.九一七頁上


    一四
    《大正藏》三○.一○一四頁上、中。

    一五
    《瑜伽師地論》卷四一。(《大正藏》三○.五一九頁上

    一六
    《大正藏》三○.五一七頁中-五一八頁上。


    法鼓全集:

    http://ddc.shengyen.org/pc.htm

    《菩薩戒指要》(續8.27)--摘自「法鼓全集」・聖嚴法師 著_b0348023_21062439.jpg



    by miaoshanshi | 2016-08-27 05:00 | Comments(0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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